日前,经黑龙江省委批准,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、检察长王克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
经查,王克伦违反政治纪律,搞两面派、做两面人,以权谋私、以案谋私,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;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配备使用公车,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场所接受宴请,违规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;违反组织纪律,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,违规为亲友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;违反廉洁纪律,违规收受礼品礼金,违规从事营利活动;违反工作纪律,对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查处不力;违反生活纪律,生活腐化,对子女失管失教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超计划生育。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职工录用、职务晋升、民事诉讼及执行、工程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;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,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,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。

王克伦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,完全丧失理想信念,毫无党性原则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;不担当、不作为;执法犯法,滥权妄为,大搞权钱交易;道德失守,家风败坏,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、不知止,性质特别严重,影响特别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王克伦开除党籍处分;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随案移送。

王克伦简历

王克伦,男,汉族,1956年3月生,黑龙江巴彦人,1974年8月参加工作,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研究生学历。 

1974.08—1976.08 巴彦县为民公社学校教师、校长 

1976.08—1981.09 巴彦县为民公社副主任 

1981.09—1983.06 黑龙江大学夜大政治专科班学员 

1983.06—1983.08 共青团巴彦县委员会副书记 

1983.08—1984.02 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事 

1984.02—1986.06 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 

1986.06—1987.11 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 

1987.11—1988.08 共青团松花江地委副书记(主持工作) 

1988.08—1992.11 共青团松花江地委书记 

1992.11—1993.08 通河县委副书记、政府县长 

1993.08—1995.10 通河县委书记 

1995.10—2000.10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(其间:1995.12—1998.12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学习,1998.09—2000.09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进修班在职学习) 

2000.10—2002.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(其间:2002.03—2002.07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) 

2002.10—2002.12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 

2002.12—2007.02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 

2007.02—2012.01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,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、院长 

2012.01—2016.04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,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

2016.04—2016.07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,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

2016.07 免职

2017.04 退休